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企业行为,健全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含进入本县承包工程的外地企业及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如地勘、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公布工作。县住建局建管股负责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执业人员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及各类信息汇总、公布工作,同时负责涉及到信息的申诉、案件的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应诉工作;县质监站负责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涉及工程质量方面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工作县安监站负责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涉及工程安全方面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工作;各建设单位门负责本辖区信息的采集、记录、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季度初5日内前将上季度查处及信息采集情况上报登记进行更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从我县建筑企业“诚信平台”移出
1、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
2、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3、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5、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8、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9、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1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诚信名单”的认定和发布: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恪守诚信、获得良好行为记录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万年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发布名单。
1、本县建筑企业(本地建筑企业界定标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址均在万年县行政区域内)。
2、不在万年县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要在万年县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固定的办公人员,才符合“诚信名单”的登记条件。
“诚信名单”确定后,本县新注册企业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万年县住建局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可入选“诚信名单”。
第五条“诚信名单”作为对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作为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承接房建、市政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细化考核,总分为400分(详见考核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对168分<考核分≤196分的企业,退出万年县“诚信名单”,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限额以下项目相关活动;对考核分≤168分的企业,退出万年县“诚信名单”,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各类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诚信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通过万年县政务服务网及县行政服务中心显示屏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修订后从其规定。